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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论“公正与报复”的现象学者

1999-11-10 来源:中华读书报 □张祥龙 我有话说

今年9月下旬,法国哲学家利科访问北大,做了题为“公正与报复”的演讲,之后还举行了讨论与座谈。我不懂法语,只能通过翻译来领会他所讲的。就我的粗浅理解,这次演讲的主要思路是:人们往往用公正之名来实行报复,但公正的本义却超越了报复。司法制度的诞生与问题就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大有关系。有的朋友对此有所质疑:为什么一位现象学家要在访问中国时讲这种社会和司法的问题,而不是(比如)现象学或欧洲哲学的历史与现状的问题?我觉得,利科给出的讲题和朋友们提出的问题正涉及到了现象学方法的特点,故此想在这里发一点议论。

自从胡塞尔在本世纪初创立了现象学,它的方法就逐渐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当代哲学家。这种方法的主要特点是:以人的直接体验(直观、想像、语言行为、生存领会)为一切知识和思想的唯一源头,只以这种体验所构成者、所牵涉者为真实。这种原发的哲学意向加上胡塞尔及其后继者们的务求彻底的分析,使得它突破了西方传统哲学设定的基本的方法论前提,比如个别与一般、现象与本质、直观与知性、过去与现在、时间与存在、形象与概念、甚至主体与客体、在场与不在场的根本可分别,而就在直接的体验境域中达到对于知识与存在的可能性及其各种形态的理解。正是由于这种方法上的突破,现象学家们发现他们已在颇大程度上突破了传统方法所规定的学科之间的区别,可以在传统哲学达不到的地方,无论是人的前理论的生活世界还是其他的学科,比如社会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建筑学等,找到很有趣味的问题。这并不是说,现象学家将现象学的核心理论“应用到”这些具体的领域中来,就如同所谓“应用哲学”、“应用伦理学”那样;它是指,现象学的方法从根子上就是活在人的各种直接体验之中的,因而也只有在具体的情境中,凭借这情境本身所提供或构成的更“高阶”的、或不如说成是“更原本”的可能性,来进行“本质的直观”或“解释学的分析”。“风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翼也无力。”(《庄子·逍遥游》)没有具体情境或“现象”所提供的不可被还原的升力,现象学分析就会堕为抽象的概念分析,落回到传统哲学的窠臼之中。所以,现象学需要活生生的情境,就如同鱼需要水、“鹏”需要“风”一样。

因此,我们看到,现象学从诞生之日起,就一直是“为道也屡迁,……唯变所适”(《易·系辞下》),从本性上要求转化、技艺和创新灵感的。胡塞尔为现象学规定的理论工作框架从来没有在一流的现象学家那里得到过严格遵守,尽管没有胡塞尔,就无法想像这些后继者们的思想成就。胡塞尔在人的直观的意识活动(比如知觉、想像)中找到他需要的体验情境,海德格尔却在人的实际生活的原本生存形态(比如“正在称手地使用工具”、“对环境的窥测”、“害怕和畏惧”、“面对死亡”)中感受到思想的原冲力;舍勒通过分析人的“羞感”和“怨恨”来找到那构成人的道德意识和资本主义精神形态的意义机制;萨特则要在人的生存意识活动(比如“自欺”、“缺失”、“面对他者”)中得到他关于“存在与虚无”的分析的“得机得势”处。

从这样一个角度看,利科讲“公正与报复”也正是现象学的本色,因为他要在人的社会生存的一个重要情境——即申张正义和报复施害者——中找到那能让现象学分析活起来的构成力量。在他看来,“公正”与“平等”有着原初的联系。一个孩子受到了歧视(比如每次分水果都给她最小的),她会很自然地抗议:“这不公平!”所以,公正预设了每个人的生命同样重要和同样有价值。但是,当一个人受到伤害时,他或她却不能自己去实现公正,也就是去直接惩罚施害者,否则就会违反文明社会的公正原则。这里,公正的实现要求一个第三者,即超出了施害者和受害者、但又构成了(konstituieren)两者间的公正关系的仲裁者。由于这第三者的存在,人与人之间才出现了“解释学——现象学的距离”,人际关系和社会结构才变得更丰富、更稳定,有可能实现更多的正义。于是,就从道德的公正达到了制度的公正。这种制度表现为政治国家、法律和司法。它切断了人与人之间的实在(reell和real)层次上的公正与报复的联系,比如,诉讼程序将暴力转移到了话语的层次。诉讼是一种特殊的仪式和游戏构造,其中书写(案卷的形成)、述事、解释、修辞和口头抗争的艺术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法官的最后判决应当是“公正之言”,以一种比杀人复仇更高级的方式实现公正。不过,利科看到,这种含有构成空间(距离)的更高级的公正形态中依然含有暴力和报复。原告律师努力去实现的就是报复,法官的判决实际上是强制性的和某种程度上的暴力话语。判决的强制实行,不管是死刑还是监禁,在实现公正时又在造成新的痛苦(比如家属的痛苦,尤其是剥夺被监禁人自由,使之难于重新被公民社会接受的痛苦),也就是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每个人的生命同样有价值”的原初公正的原则。“过去”、“现在”与“未来”在这一“点”上发生了冲突甚至分裂。任何社会都还没有真正解决这种“实现公正的悖论”,理论在这里似乎走到了尽头。利科认为,公正应当克服报复,死刑和监禁方式都是影响到人类自身生存形态的问题,以及现象学意义上的思想问题。这里没有思辨的地位,而要诉诸现象学——解释学分析造成的敏锐意识和实用的解决方法。

我不敢保证以上的“叙述”与“解释”完全符合利科所要讲的,但或可显示他的分析的一些特点。其中确实活跃着现象学和解释学的思路。尽管我并不一定同意他的所有说法,也曾在讨论时提出商榷意见,但还是觉得,这种与形而上学很不同的思路正参与着哲学未来的构成,提示着“实践”这个词原本的思想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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